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1-00209292 分        类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机构 吉林局 发文日期 1608771720000
名        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9号(普泰基金)
文        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9号(普泰基金)

当事人:吉林省普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普泰基金),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普泰基金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普泰基金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普泰基金管理的长春市晨兴永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晨兴永泰)、长春普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长春普泰)、长春市普泰鼎弘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普泰鼎弘)3只私募基金,未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二、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个人募集资金,管理的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超过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普泰基金在晨兴永泰、长春普泰、普泰鼎弘、长春普泰翔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普泰翔运)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个人募集资金,部分投资者投资金额不足100万元,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普泰基金管理的上述私募基金均为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上述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均超过《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50人上限。

三、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普泰基金向长春普泰、普泰翔运私募基金的投资者提供由吉林省万邦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为投资者投资本金和收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普泰基金按照投资者不同的投资金额和投资期限,与晨兴永泰、长春普泰、普泰鼎弘、普泰翔运私募基金的投资者约定不同的年化收益率,并按照约定的年化收益率定期向投资者支付收益。

上述违法事实,有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信息、相关基金合同、相关基金账簿、银行账户流水、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普泰基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的规定,构成《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普泰基金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20 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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