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证监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以下简称吉林证监局)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以下简称政府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国证监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等规定,结合吉林证监局监管工作实际,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分类
    吉林证监局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类。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吉林证监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参见《中国证监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可以从中国证监会网站查阅(网址:www.csrc.gov.cn)。
    (二)公开方式
    1.吉林证监局网站
    吉林证监局将及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并在吉林证监局网站(http://www.csrc.gov.cn/pub/jilin/)的信息公开栏目中公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在网站上点击浏览、查阅各项信息。
    2.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予以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除吉林证监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还可以向吉林证监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人应注意区分申请政府信息与业务咨询、信访、投诉、举报的区别,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由《条例》的有关条款界定。除此之外,业务咨询、信访、投诉、举报等仍按原有渠道和程序进行办理,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吉林证监局不得向任何个人或机构提供投资咨询建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资咨询应向有关专业机构申请办理。
    (一)受理机构
    吉林证监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构为吉林证监局法律事务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解放大路2518号交通大厦。
    办公时间:8:30-11:30,13:30-17: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0431-85097945。
    传真号码:0431-85097991。
    通信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解放大路2518号交通大厦。
    邮政编码:130021。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应当填写《吉林证监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可以在吉林证监局互联网站下载或者向吉林证监局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领取。具体的申请方式包括: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吉林证监局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接待场所填写、递交《申请表》。
    2.邮政寄送。申请人在网上下载、现场领取《申请表》,并按要求填写,通过邮政寄送方式寄至吉林证监局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并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络申请。申请人可进入中国证监会依申请公开在线申请平台界面(http://neris.csrc.gov.cn/portal),进行注册之后提出申请,并可通过该平台查询办理进度。
    采用以上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吉林证监局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并经申请人确认。
    申请人通过上述方式之外的信访、举报等其他渠道提出申请的,办理期限自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之日起开始计算。
    (三)申请的提出
    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尽快获取所需信息,《申请表》应填写准确、完整,并应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提交。对一个申请当中包含多个申请事项或者就一个具体事项提出多个内容相近的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构可以口头或书面要求申请人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申请人调整申请的时间不计入吉林证监局的办理时间。
    申请人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材料,作为《申请表》附件与《申请表》一并提交。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同时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收费管理
    吉林证监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吉林证监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申请人收到缴费通知书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信息处理费缴纳至指定账户,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情况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吉林证监局法律事务处。地点及联系方式同上。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吉林证监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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