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6-00007298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82861501000
名        称 关于对李瑾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6〕13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李瑾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李瑾

经查,你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珠山大道证券营业部(曾用名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广场南路证券营业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昌南大道证券营业部、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景德镇昌南大道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使用客户证券账户买卖股票,替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伪造客户证券账户对账单并私盖营业部业务专用章等情形,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二十八条、《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第一项、《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二条第一项以及《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二十条第六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二十四条和《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携带有效身份证件于20267310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26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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