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6-00005598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79234478000
名        称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事先告知书(彭金林)
文        号 主  题  词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事先告知书(彭金林)

彭金林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以下简称《经纪人管理规定》)《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4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你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行政监管措施。现将我局拟作出上述监督管理措施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以及你所享有的有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你在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萍乡楚萍东路证券营业部(现名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萍乡楚萍东路第一证券营业部)担任经纪人期间,存在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代为办理证券交易并分享收益分成、向客户推荐非本公司代销的金融产品、兼职行为存在利益冲突等情形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经纪人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十条、《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4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经纪人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4号)第二十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十八条、《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作出如下监督管理措施决定:

认定彭金林(身份证号:360302196411021032)为不适当人选,自本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客户开发服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对此,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复核成立的,我将予以采纳。如果你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证据作出正式的监督管理措施决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前述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联系电话:0791-87601184),逾期视为送达。

    请你在收到本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陈述和申辩意见提交我局。逾期未提交的,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江西证监局

                                       2026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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