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14168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31374458000
名        称 关于对共青城蕴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4〕44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共青城蕴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共青城蕴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进行信息披露及投资运作、投资者适当性落实不到位、内控管理机制不完善、未审慎评估基金产品风险等级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第二十八条以及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以及第二十四条,《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八项以及第十一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以及《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公司应当切实履行好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和责任,相关从业人员应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则的学习,增强合规守法意识,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视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24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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