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3-00002135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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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75812360000 | |
名 称 | 关于对仇映辉、王雅杰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3〕4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仇映辉、王雅杰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仇映辉、王雅杰:
2018年,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伍股份)与你们等交易方签订《关于长沙市天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和《关于长沙市天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你们承诺长沙市天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天映)2019年至2021年累计实现净利润不低于9,000万元,累计实现的经营性净现金流不低于3,600万元,若业绩未能完成,你们将进行业绩补偿。经审计,长沙天映2019年至2021年实际实现净利润合计2,481.57万元,经营性净现金流合计为-1,721.73万元。根据协议,你们应补偿给华伍股份的现金金额为17,339.97万元。截至目前,你们仍未履行业绩补偿承诺。
你们上述行为构成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五条所述情形。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将有关违反承诺的行为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现责令你们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履行补偿义务,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23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