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00675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73456636000
名        称 关于对黄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3〕3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黄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黄霞

经查,我局发现你在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南昌县澄湖北大道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违规操作客户证券账户的行为。上述行为不符合《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按照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23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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