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07603 | 分 类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52397587000 | |
名 称 | 关于对抚州格云思迈商业项目策划中心(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2] 9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抚州格云思迈商业项目策划中心(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抚州格云思迈商业项目策划中心(有限合伙):
经查,你企业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2年3月3日,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元科技)披露的你企业股东权益变动书显示,你企业于2022年3月2日、3月3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分别减持新元科技226.41万股(占新元科技总股本的0.85%),195.73万股(占新元科技总股本的0.73%)。你企业持有新元科技股份比例由5.11%下降至3.52%。你企业在3月2日减持新元科技股票至持股比例下降至5%时,未及时通知新元科技并予以公告,也未停止交易新元科技股票,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66号)第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企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22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