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1-00307536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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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40824874000 | |
名 称 | 关于对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1〕20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在《天干地支在择时中的应用初探》研究报告事件中,你公司研究所研究员刘富兵私下交流外传研究报告的行为,反映了公司未对员工行为有效管控,未对研究人员的研究产品进行有效管理。《天干地支在择时中的应用初探》研究报告事件持续发酵,引发市场热议,导致发生声誉风险,造成恶劣影响,反映出公司在应对该舆情事件的过程中,未对声誉风险进行有效识别与评估,未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风险。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三条、第七条第一项、第八十二条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的相关规定。依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2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