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1-00307439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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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
名 称 | 关于对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1]21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龙实业)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世龙实业2021年10月28日披露的《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显示,2021年前三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9,349.82 万元,同比上升497.95%,但世龙实业未按规定披露业绩预告。
世龙实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世龙实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21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