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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关于对江西宝海微元再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张跃萍、张征祥、庞宪宝、张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1〕18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江西宝海微元再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张跃萍、张征祥、庞宪宝、张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江西宝海微元再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跃萍、张征祥、庞宪宝、张毅

经核查发现,江西宝海微元再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海微元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17年4月6日,你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股票定向发行方案。同日,你公司与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紫源创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拉萨紫源)签订《定向发行普通股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约定拉萨紫源认购你公司定向增发股份400万股,每股价格5元,合计2000万元。2017年4月21日,你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票定向发行方案,并于2017年7月7日完成股票发行方案。2017年4月10日,宝海微元及张跃萍(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征祥、王爱华、庞宪宝、张毅等5名股东与拉萨紫源签订《江西宝海微元再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若宝海微元在拉萨紫源投资后的36个月内无法完成中国境内IPO上市(包括创业板、中小板、主板),则投资方拉萨紫源有权在36个月到期后(即回购条件触发时)向宝海微元提出回购其持有的全部公司股份的要求。你公司股东张跃萍(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征祥、庞宪宝、张毅、王爱华在《补充协议》签字确认。

你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补充协议》内容,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1.5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2013年12月30日发布)》第三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第四条,《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四)—特殊投资条款》中的规定。同时你公司时任董事长张跃萍,时任董事张征祥、庞宪宝,时任监事会主席张毅未能勤勉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七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宝海微元及张跃萍,张征祥、庞宪宝,张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并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情况的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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