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1-00251345 分        类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机构 江苏局 发文日期 1622483460000
名        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退市海润)
文        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退市海润)

                  〔2021〕9号

 当事人: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退市海润或公司),注册地址:江苏省江阴市徐霞客镇璜塘工业园区环镇北路178号。
  孟广宝,男,1972年9月出生,住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时任退市海润董事长、总裁。
  阮君,女,1970年8月出生,住址: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时任退市海润财务总监。
  吴继伟,男,1971年11月出生,住址:香港,时任退市海润董事。
  王德明,男,1972年8月出生,住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时任退市海润董事、常务副总裁。
  邱新,男,1973年10月出生,住址:江苏省无锡市新区,时任退市海润副总裁。
  问闻,男,1983年10月出生,住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时任退市海润董事会秘书。
  李延人,男,1942年10月出生,住址: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时任退市海润董事。
  徐湘华,男,1974年4月出生,住址: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时任退市海润董事。
  李安红,男,1967年7月出生,住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时任退市海润董事。
  金曹鑫,男,1976年6月出生,住址:江苏省江阴市,时任退市海润独立董事。
  徐小平,男,1967年11月出生,住址: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时任退市海润独立董事。
  郑垚,女,1967年3月出生,住址: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时任退市海润独立董事。
  耿国敏,男,1963年1月出生,住址:江苏省江阴市,时任退市海润监事会主席。
  田新伟,男,1979年4月出生,住址:江苏省江阴市,时任退市海润监事。
  林红娟,女,1977年10月出生,住址:江苏省江阴市,时任退市海润监事。
  邵爱军,男,1979年12月出生,住址:江苏省无锡市新区,时任退市海润副总裁。
  李红波,男,1973年7月出生,住址:上海市徐汇区,时任退市海润首席技术官。
  张杰,男,1974年4月出生,住址:美国,时任退市海润副总裁。
  胡耀东,男,1971年8月出生,住址:台湾省,时任退市海润副总裁。
  WILSON RAYMOND PAUL,男,1959年9月出生,住址:澳大利亚,时任退市海润副总裁。
  叶建宏,男,1969年7月出生,住址:上海市卢湾区,时任退市海润副总裁。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退市海润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于2019年6月18日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19〕4号,以下简称〔2019〕4号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18名当事人提交了书面的陈述、申辩意见,另根据当事人申请,我局于2019年9月11日召开听证会,听取了11名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我局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后,于2020年7月17日再次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0〕4号,以下简称〔2020〕4号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退市海润、孟广宝、阮君、吴继伟、王德明、邱新、问闻、徐小平、郑垚、耿国敏、徐湘华、张杰、叶建宏的要求,我局于2020年9月29日第二次召开听证会,听取了上述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李延人、李安红、邵爱军、李红波、胡耀东、田新伟、林红娟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其他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退市海润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6年4月6日至2017年7月19日期间,孟广宝担任退市海润董事长,2016年6月17日至2017年7月19日期间,孟广宝担任退市海润总裁。孟广宝控制营口华君金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君金控)、深圳市华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君融资)、HUAJUN HOLDINGS LIMITED,通过他人代持的方式实际控制句容中友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句容中友)、常州中顺国能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中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规定,在2016年半年报和2016年年报报告期内,孟广宝是退市海润的关联自然人,华君金控、华君融资、HUAJUN HOLDINGS LIMITED、句容中友、常州中顺是退市海润的关联法人。
  一、退市海润2016年半年报未按规定披露与华君金控、华君融资、HUAJUN HOLDINGS LIMITED、句容中友、常州中顺的关联交易,临时公告未按关联交易事项披露
   自2016年3月18日起,退市海润与华君金控、华君融资、HUAJUN HOLDINGS LIMITED存在资金往来,截至2016年6月30日,上述三家公司向退市海润累计支付187,602,900元,退市海润向上述三家公司累计支付123,020,000元。上述资金往来构成债权债务往来类型的关联交易。
  2016年3月24日,退市海润与句容中友签订《组件采购合同》,合同金额225,000,000元,实际交易额79,877,700元。2016年5月30日,退市海润与句容中友签订《组件采购合同》补充协议,合同金额2,618,000元,实际交易额1,471,100元。上述采购构成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2016年6月24日,退市海润发布《关于转让红河蒙自海鑫光伏投资有限公司暨所持有募投项目转让的公告》称,下属子公司红河海润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与常州中顺签订了《关于红河蒙自海鑫光伏投资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拟转让红河蒙自海鑫光伏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价款为38,000万元。上述股权转让构成股权出售类型的关联交易。
  退市海润2016年半年报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4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披露上述三项关联交易。退市海润虽于2016年6月24日披露了下属子公司与常州中顺的股权转让事项,但该事项未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临时公告亦未作为关联交易事项进行披露。
  退市海润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情形。孟广宝系退市海润时任董事长、总裁,阮君系退市海润时任财务总监,关联交易所涉关联方均为孟广宝控制的公司,其中资金往来事项系孟广宝主导,阮君具体经办,孟广宝和阮君是退市海润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吴继伟、王德明、邱新、问闻、李延人、徐湘华、李安红、金曹鑫、徐小平、郑垚、耿国敏、田新伟、邵爱军、李红波、张杰、胡耀东、WILSON RAYMOND PAUL在审议和书面确认2016年半年报时,未能基于自身的法律地位依法独立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是退市海润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退市海润2016年年报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且存在虚假记载
  2016年10月31日,退市海润与常州中顺签订总金额为210,000,000元的《硅片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当日,退市海润向常州中顺预付210,000,000元,常州中顺当日全部划转至华君金控。经查,退市海润与常州中顺之间并无真实的采购硅片业务,《硅片采购合同》于2016年12月4日终止,合同并未实际执行。常州中顺于2016年12月5日、6日向退市海润退回170,000,000元,12月16日退回40,000,000元。
  经查明:上述退回的170,000,000元来自退市海润向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泰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铝业)形式上支付的合同预付款。2016年11月8日,退市海润与中泰铝业签订总金额为566,700,000元的《边框购销协议》,2016年12月5日、6日,退市海润以向中泰铝业支付合同预付款的名义共计转出170,000,000元,其中12月5日、6日共向赵长爱账户划转155,000,000元,途经赵长爱、孟广宝、华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君控股)、华君金控账户,当日划转至常州中顺账户;12月5日向保华置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华置业)账户划转15,000,000元,途经保华置业、华君控股、华君金控账户,当日划转至常州中顺账户。常州中顺在收到上述款项的当日,将共计170,000,000元划转至退市海润账户。退市海润与中泰铝业后续签订了终止协议,合同未执行。
  时任总裁孟广宝、时任常务副总裁王德明、时任财务总监阮君、时任分管副总裁邱新在涉及210,000,000元和170,000,000元的付款OA流程中签批。
  退市海润汇款210,000,000元至常州中顺再由常州中顺汇至华君金控,该笔资金形式上是合同预付款,实质属于退市海润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该笔资金以及12月16日常州中顺向退市海润退回的40,000,000元,构成债权债务往来类型的关联交易,退市海润2016年年报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第四十条的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退市海润以支付合同预付款的名义将170,000,000元转出,当日又全部退回退市海润账户,并未实际支付,退市海润2016年年报将上述170,000,000元披露为正常预付款项,构成虚假记载。
  退市海润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情形。时任董事长、总裁孟广宝是上述事项的主导者和决策者,关联交易所涉关联方为孟广宝控制的公司,时任财务总监阮君是具体经办人员,孟广宝、阮君是退市海润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吴继伟、王德明、邱新、问闻、李延人、金曹鑫、徐小平、郑垚、耿国敏、田新伟、林红娟、邵爱军、李红波、张杰、胡耀东、叶建宏在审议和书面确认2016年年报时,未能基于自身的法律地位依法独立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是退市海润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以上事实有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上市公司临时公告、上市公司会议文件、上市公司相关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涉案银行账户转账记录、有关财务凭证、合同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退市海润及其代理人及相关责任人员针对公司违法事实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
  第一,关于未披露与华君金控、华君融资、HUAJUN HOLDINGS LIMITED的资金往来事项。一是公司临时公告曾披露与华君融资的关联交易,应当扣减已披露的金额。二是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告了《关于公司向关联方华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借款的议案》,拟向华君控股及其子公司借款不超过5亿元。三是相关资金往来是关联方对公司的无息援助,不存在不披露的主观故意,未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不构成实质违规。
  第二,关于未披露与句容中友、常州中顺的关联交易事项。一是公司通过工商系统穿透核查,无法发现与两家公司的关联关系,本次听证中证人周某某也提供了有关说明,因此我局认定关联法人的依据不足。二是2016年年报披露时,《硅片采购合同》已解约,钱款已退还,视为交易未发生,因此无需披露。三是公司2016年报披露了与常州中顺、句容中友的关联交易,并未隐瞒或延迟。
  第三,关于虚假记载事项。我局没有证据证明公司预知资金流向而仍进行虚假记载,认定的虚假记载事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该虚假记载是孟广宝故意隐瞒实情、个人操作所致,与公司无直接关联。
  第四,关于法律适用。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应当适用《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认定公司2016年半年报未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未达到信息披露标准。
  第五,公司不存在过错,违法情节轻微,且采取了一系列纠正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我局对其处罚过重。
  第六,本案已过处罚时效。
  第七,公司在困难时期引入战略投资者,管理层坚守岗位,履职尽责。若对公司行政处罚,将会给公司带来多方压力和风险。
  综上,公司请求免于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关于未披露与华君金控、华君融资、HUAJUN HOLDINGS LIMITED的资金往来事项。一是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2016年上半年与华君融资的6000万资金往来与临时公告的事项相关,在计算资金往来金额时不能予以扣减。二是无论是关联方的资金占用还是资金援助,均应按规定披露,否则即构成信息披露违法,是否具有不披露的主观故意、是否侵害公司利益不影响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成立。三是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借款议案涉及的是2017年以后的借款事项,与我局认定的违法事实无关。
  第二,关于未披露与句容中友、常州中顺的关联交易事项。一是周某某的说明并无客观证据支撑,我局根据多人的询问笔录,结合孟广宝与代持人的关系、公司补充披露关联方等情况,足以认定涉案期间孟广宝通过他人代持的方式实际控制句容中友、常州中顺,我局认定关联法人的证据充分。二是退市海润与常州中顺虽签订合同,但实质为资金往来,2016年年报披露时相关合同解约不能免除对资金往来事项的披露义务。
  第三,关于虚假记载事项。我局经追查资金流,结合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认定虚假记载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公司是否知情不影响虚假记载事实的成立。公司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违法责任。
  第四,关于法律适用。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公司2016年半年报未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仍达到披露标准,认为未达到标准系对规定理解错误。因此,本案不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我局援引2014年修订版的法律适用正确。
  第五,公司在2016年半年报、年报未披露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事项上存在过错。对于其他事项,公司存在及时纠正、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情形,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第六,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最早发生于2016年8月20日,我局在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二年内启动调查,未过处罚时效。
  第七,公司的特殊情况与困难与本案违法事实无关,我局对其进行处罚是根据其信息披露违法事实,给公司带来的压力和风险是其违法行为的后果,不是量罚的考量因素。
  综上,我局酌情对公司从轻处罚,对关于公司的其他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孟广宝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
  我局认定2016年常州中顺、句容中友系孟广宝控制的证据不充分。孟广宝未授意相关人员不披露有关信息或虚假陈述,其作为董事长在任职期间勤勉尽责,为公司提供资金支持,未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请求免除或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一是认定常州中顺、句容中友为关联方的意见同公司部分。二是孟广宝作为时任董事长、总裁,主导实施了资金往来事项,且隐瞒与相关公司的关联关系,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法情节严重。其对公司提供资金支持不属于履行其作为董监高在信息披露事项上的勤勉尽责义务,对其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阮君、吴继伟、王德明、邱新、问闻、李延人、徐湘华、李安红、徐小平、郑垚、耿国敏、田新伟、林红娟、邵爱军、李红波、张杰、胡耀东、叶建宏针对各自的责任主要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
  一是没有手段发现公司与常州中顺、句容中友的关联关系,对涉案违法事项不具有主观过错。二是不负责公司日常管理、不分管相关业务、不具有专业知识、不知情、未参与、不领取报酬、日常履职尽责、信赖中介机构意见、根据领导安排签字、任职时间短、交易所未列为谴责名单等。三是相关事项发生后督促公司进行了纠正,已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且在公司困难时期坚守岗位,履职尽责。四是我会及我局针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均有只处罚个别责任人员的先例,本案也应当精准处罚。另外,邱新提出OA流程不是其本人签批、张杰提出没有收到〔2020〕4号告知书、叶建宏提出在年报上的签字不是其本人签署等申辩理由。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除孟广宝以外的其他20名董监高对以下事项不承担责任:一是2016年半年报未披露与常州中顺、句容中友的关联交易,二是与常州中顺的股权转让临时公告未按关联交易披露,三是2016年年报将170,000,000元披露为正常预付款项构成虚假记载。我局作出的〔2020〕4号告知书已充分考虑以上情形以及其他董监高在公司违法行为发生后采取的督促整改等措施,对〔2019〕4号告知书作出的拟处罚决定进行了调整,本次不再予以调整。
  第二,针对2016年半年报未披露与华君金控、华君融资、HUAJUN HOLDINGS LIMITED的资金往来事项和2016年年报未披露与常州中顺的资金往来事项,相关签字董监高未能提供勤勉尽责的证据,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其他董监高提出的不负责公司日常管理等诸多理由,均不构成免责事由,相反,部分理由如不清楚自身职责、不具有履职能力、按照领导要求签字等,恰恰是其未勤勉尽责的证明。另外,经核实,邱新在OA中的签批符合其作为分管销售副总裁的职务,且与其同时期其他事项的OA流程签批名称一致,邱新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签批并非其本人。我局调取的证据证明叶建宏签署了2016年年报,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并非其本人签名。我局通过EMS和电子邮件两种形式向张杰送达〔2020〕4号告知书,张杰委托叶建宏代为参加听证会进行陈述、申辩,我局已保障其救济权利。综上,对相关责任人员的以上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退市海润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二)对孟广宝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三)对阮君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五万元罚款;
  (四)对吴继伟、王德明、邱新、问闻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五万元罚款;
  (五)对李延人、徐湘华、李安红、金曹鑫、徐小平、郑垚、耿国敏、田新伟、林红娟、邵爱军、李红波、张杰、胡耀东、WILSON RAYMOND PAUL、叶建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1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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