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1-00255811 分        类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机构 江苏局 发文日期 1631661660000
名        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董迎雯)
文        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董迎雯)

                 〔2021〕11号

 当事人:董迎雯,女,1967年4月出生,住址: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董迎雯短线交易“南大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董迎雯自2020年5月21日至今担任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南大环境或公司)董事,自2020年5月25日至今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总工程师)。秦某某系董迎雯配偶。
   秦某某控制并操作本人账户于2020年8月31日买入100股“南大环境”后,当日又卖出200股“南大环境”。自2020年8月31日卖出“南大环境”至2020年10月28日期间,秦某某多次买卖“南大环境”,累计买入14,800股,成交金额1,837,019元,累计卖出16,200股,成交金额2,030,512元。截至2020年10月28日,秦某某已将其持有的“南大环境”全部卖出,并将所得收益5,990元上交公司。
   上述违法事实,有南大环境公告及说明、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流水等证据证明。
   董迎雯作为南大环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配偶秦某某买入“南大环境”后六个月内卖出、卖出“南大环境”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导致董迎雯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短线交易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董迎雯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1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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