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1-00255810 分        类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机构 江苏局 发文日期 1631917860000
名        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大泰金石)
文        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大泰金石)

                〔2021〕12号

 当事人: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泰金石或公司),注册住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102号708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大泰金石违反基金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大泰金石于2015年获得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属于独立基金销售机构。2015年12月23日,大泰金石与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云)签订协议,根据该协议,阿里云向大泰金石提供产品及服务,大泰金石在阿里云具有唯一认证账号,大泰金石数据备份保存于该账号下的云服务器。2020年8月5日,因大泰金石欠费,上述账号下阿里云服务器资源被释放,所有数据被清空且无法恢复,公司灾难备份系统灭失。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相关费用单据等证据证明。
   大泰金石作为基金服务机构,其灾难备份系统灭失,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所述的未建立灾难备份系统的违法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大泰金石处三十万元罚款,并责令停止基金服务业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1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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