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3-00001774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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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74172980000 | |
名 称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陈佳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3〕18号 | 主 题 词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陈佳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陈佳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苏亚金诚)进行了检查。经查,我局发现你在执业时存在以下问题:
2021年12月1日,苏亚金诚与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光新材)签署审计业务约定书,苏亚金诚承接晨光新材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晨光新材于2022年4月23日公告苏亚金诚出具的审计报告(苏亚审〔2022〕413号)。你于2022年4月15日至4月19日期间买卖晨光新材股票,买入1000股,卖出1000股。你作为该项目签字会计师,在苏亚金诚接受委托之日起至审计报告公开后五日内,买卖晨光新材股票,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应当加强对《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增强守法合规意识,杜绝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3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