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17804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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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69068240000 | |
名 称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南京安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2〕109号 | 主 题 词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南京安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南京安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一、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
你公司在部分基金产品的《补充说明函》中,存在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的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105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二、将固有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你公司存在将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三、未履行信息报送义务
你公司未按要求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提交经审计的2021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产品年度投资运作情况;未按规定及时填报更新工商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信息。违反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四、备案信息不真实、备小募大、备少募多
你公司部分基金产品备案信息不真实,备小募大、备少募多,与实际募资信息不符,违反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根据《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强化合规意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自律管理要求,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2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