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12242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60183357000
名        称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魏彩虹、赵芸卿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2〕92号 主  题  词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魏彩虹、赵芸卿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魏彩虹、赵芸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规,我局对你们执业的兴化市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化经发或公司)公司债券申报发行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细节测试执行不恰当

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源土地整理开发和代建工程,其他业务收入主要为租赁收入,其中土地整理开发以土地出让金返还款确认收入,代建工程业务按实际工程造价成本加成20%收取回购款确认收入。你们将收入列为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底稿中代建工程业务收入和成本无明细表,相关成本无法与营业收入进行匹配,亦无法与存货项目进行匹配。你们未对代建工程和土地整理开发成本进行核实,仅依赖获取的相关协议和政府部门出具的文件确认收入和成本,2020年度执行的其他业务收入细节测试中你们抽取的均为费用类凭证,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规定。

二、未对大额政府补助执行充分的审计程序

2019年、2020年公司均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通知确认了大额政府补助,计入其他收益,对财务报表影响重大。2019年度你们获取相关通知复印件并执行了细节测试,但获取的审计证据不适当;2020年度你们仅获取相关通知复印件,未执行其他核查程序,审计证据不充分,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规定。

三、借款费用资本化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公司将利息支出全部资本化计入存货,你们未对利息支出是否符合资本化条件进行核查,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规定。

四、存货监盘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除土地外,你们未对财务报表重要的其他存货进行监盘和说明,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2019)》第四条规定。

五、投资性房地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2020年,公司将部分存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并采取公允价值模式计量。你们未对上述资产是否符合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条件进行核查,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规定。

六、未关注大额其他应收账款的可回收性

公司2019年、2020年年末其他应收款金额均较大,且大部分账龄在一年以上,你们未对其可收回性进行核查,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条的规定,其中签字注册会计师魏彩虹、赵芸卿对相关问题负主要责任。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及相关执业规范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提高审计执业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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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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