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09949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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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56435060000 | |
名 称 | 关于对王欣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2〕75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王欣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王欣:
经查,我局发现你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双龙大道营业部任职期间,在基金销售过程中存在向客户预估基金投资业绩等情况,上述情形不符合《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第十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2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