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07892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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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52633640000 | |
名 称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华泰紫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2〕51号 | 主 题 词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华泰紫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华泰紫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截至2021年底,你公司部分产品投资于除公募基金以外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规范整改。
上述情况不符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四十四条、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你公司应高度重视,积极有序推进相关产品的规范整改。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2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