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1966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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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08552620000 | |
名 称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黄霄宏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4〕44号 | 主 题 词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黄霄宏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黄霄宏:
经查,你在期货公司从业期间,存在私下接受客户委托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和《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