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3-00003921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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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79697720000 | |
名 称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东华期货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3〕40号 | 主 题 词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东华期货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江苏东华期货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公司部分经营数据管理存在漏洞,在外部信息系统接入及公司信息系统管理方面未有效执行公司规章制度,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责令你公司在收到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整改情况报告,我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并视情况进行检查。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3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