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3-00006396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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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85379540000 | |
名 称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南京福怡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姚斌、史维琴、朱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3〕70号 | 主 题 词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南京福怡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姚斌、史维琴、朱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南京福怡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姚斌、史维琴、朱彬:
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披露年度报告
南京福怡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未按期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二、未按规定履行借款、对外财务资助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于2019年3月至2020年12月期间与南京尘海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发生多笔资金拆借,公司未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借款、对外财务资助的审议程序且未进行披露,之后公司一直未进行补充审议、披露,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三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4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姚斌、时任董事会秘书史维琴、朱彬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借款、对外财务资助未审议披露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第二款、《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五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4号)第五条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八十三条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四十九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4号)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依法履行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