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3502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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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28925200000 | |
名 称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南京华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4〕184号 | 主 题 词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南京华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南京华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简称《暂行办法》),我局对你单位私募基金业务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自2023年开始,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的法定代表人、出资人名称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上述行为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单位应高度重视,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合规管理,并于收到该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