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1720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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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07090840000 | |
名 称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安立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4〕34号 | 主 题 词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安立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江苏安立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105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二、未依法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相关记录。你公司未妥善保存“安立丰并购1号私募基金”和“安立丰混合成长6号”的投资决策相关资料。上述行为违反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根据《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合规管理。我局将在日常监管中关注你公司整改情况,视情形采取进一步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