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3238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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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29192200000 | |
名 称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陆克平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4〕188号 | 主 题 词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陆克平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陆克平:
经查,你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你作为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阳光)实际控制人,因涉嫌内幕交易罪于2020年9月30日等被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2023年10月9日,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相关案件出具《刑事判决书》((2023)苏12刑初10号)。上述事项属于江苏阳光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你未及时向江苏阳光告知被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和被刑事处罚事项,导致江苏阳光未及时履行前述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强化合法合规意识,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配合上市公司对自己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及被刑事处罚的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收到本措施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