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7376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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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17545240000 | |
名 称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张家港中环海陆高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钟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4〕103号 | 主 题 词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张家港中环海陆高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钟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张家港中环海陆高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钟宇:
经查,张家港中环海陆高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环海陆)于2024年1月31日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盈利310万元至460万元;于2024年4月10日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预计2023年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3,400万元至2,500万元;于2024年4月23日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219.04万元。中环海陆首次业绩预告与实际业绩差异金额较大,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中环海陆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环海陆财务部门未能准确预计公司2023年经营业绩情况,导致公司首次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钟宇作为中环海陆财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规定,对中环海陆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依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强化信息披露管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收到本决定书的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