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3-00013593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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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01297900000 | |
名 称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金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3〕158号 | 主 题 词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金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苏金奇:
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4日披露《关于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计划的预披露公告》,你计划以大宗交易和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500,000股。2023年9月12日至9月27日期间,你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减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534,085股,超出减持计划的股份数量为34,085股,超出金额为267,567.25元,超出部分占总股本比例为0.0082%。你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未在上述超出股份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第一款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充分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规范证券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