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3-00006454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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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85312280000 | |
名 称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3〕68号 | 主 题 词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2月17日、23日、28日,你公司陆续在公司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发布宣传文章,引发市场关注。针对上述事项,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下发了关注函,你公司于2023年3月9日对关注函进行回复。经查,你公司在上述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你公司在《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0)中称,取得了重结晶碳化硅相关的7项专利研发成果。但实际其中2项专利申请已被驳回,无法再申请专利;3项专利申请被驳回后处于等待复审阶段,你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不真实。
二是你公司通过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有关重结晶碳化硅产品填补国内空白、公司一季度订单及产能利用情况等信息不准确,且当出现媒体不实报道并引发公司股价异动时,公司未及时发布澄清公告。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公司应当对上述问题进行改正,对不实信息披露内容予以更正澄清,认真汲取教训,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强化信息披露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措施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3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