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3-00006357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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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84964760000 | |
名 称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启迪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朱江川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3〕63号 | 主 题 词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启迪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朱江川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启迪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朱江川:
经查,启迪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迪设计或公司)2023年1月20日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2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300万元至5,6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1,000万元至2,300万元。2023年4月19日,公司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预计2022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000万元至1,5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2,300万元至-1,800万元。2023年4月28日,公司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实际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411.4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1,813.82万元。公司业绩预告中披露的数据与定期报告中披露的经审计数据存在重大差异,且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信息披露不准确。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公司财务总监朱江川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们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强化信息披露管理,严格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收到本决定书的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3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