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3-00003919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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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79696940000 | |
名 称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于航航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3〕39号 | 主 题 词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于航航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于航航:
经查,2022年7月,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维股份或公司)与徐州市新盛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国联通宝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成立产业投资基金徐州维维盛通新消费投资基金(有限合伙)。2022年8月30日,该基金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但公司未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上证发〔2022〕6号)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在该基金完成备案登记时披露此项重要进展。维维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你作为维维股份董事会秘书,依据《信披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一条,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直接负责人,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现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加强对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措施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3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