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3-00001471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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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73996520000 | |
名 称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樊继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3〕11号 | 主 题 词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樊继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樊继波:
经查,2019年11月21日,你与上海沪瑞实业有限公司、黄保忠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万林或公司)137,045,057股股份,占ST万林总股本的21.31%。但你作为ST万林收购人,未在该协议签订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也未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直至2020年7月6日、2021年3月16日、2021年4月28日签订后续具体协议时,公司才披露相关股权转让事项及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严肃认真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