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16317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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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66562460000 | |
名 称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陈书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2〕101号 | 主 题 词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陈书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陈书筛:
经查,你作为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航股份或公司)原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2年9月8日,你通过集中竞价减持公司股票21,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3%,成交金额70.22万元,股票卖出时间处于离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六个月以内。你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19号)第四条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七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加强对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减持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2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