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10350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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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56543180000 | |
名 称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南宁颐然养老产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2〕77号 | 主 题 词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南宁颐然养老产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南宁颐然养老产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南宁颐然养老产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宁颐然)持有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新材)30.00%的股份,是扬子新材的控股股东。2021年9月16日,控股股东南宁颐然持有的5,370万股股票被上海市金融法院司法冻结,占扬子新材总股本的10.49%。上述事项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第八项规定的应当临时公告的重大事件。南宁颐然未及时、主动告知扬子新材上述事项,扬子新材未及时查询控股股东股份冻结信息,迟至2022年1月22日才披露该重大事件。
南宁颐然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扬子新材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八项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南宁颐然、扬子新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严肃认真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