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00716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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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江苏局 | 发文日期 | 1641230760000 |
名 称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金百临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2〕2号 | 主 题 词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金百临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江苏金百临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公司未对公章用印记录进行登记编号和造册管理,反映公司内部控制存在不足;公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中缺少必备条款。二是公司未告知客户其与所购买投资顾问服务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三是公司未按规定向我局报告业务场所变化情况;公司投资咨询人员在网络媒体发布投资咨询文章和意见,但未对投资风险做充分说明;公司在监管报表中填报的数据资料存在虚假陈述。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7号)第二十三条规定,《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
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三十三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7号)第三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认真整改,加强内部控制和相关业务的管理。你公司应于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整改情况采取进一步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2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