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1872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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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08390609000 | |
名 称 | 关于对郴州市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郴州市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郴州市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和约定使用债券募集资金的违规行为。
一是“22郴投01”债券,2022年8月,你公司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募集资金4.864亿元用于认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涉及金额占当时存续期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20.3亿元的23.96%。2022年12月,你公司将前述募集资金返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二是“23郴投02”债券,2023年7月,你公司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募集资金2.3648亿元用于偿还募集说明书约定外的公司有息债务和补充营运资金,涉及金额占当前存续期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37.77亿元的6.26%。2023年8月,你公司将前述募集资金返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考虑到你公司主动纠正,未造成重大危害后果,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你公司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4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