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05801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84112589000
名        称 关于对李丈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李丈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李丈:

    经查,你作为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郴州永兴大桥路营业部证券从业人员,2022年5月至2022年11月期间,你将通过公司系统查询获悉的投资者李某账户信息泄露给他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二十六条第十款、《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二条第五款的相关规定。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五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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