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05280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82616138000
名        称 关于对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局对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新制药”或“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南新制药20211月1日至3月26日(年报披露日)期间发生销售退回6,664.17万元(含税),应调减2020年收入5,897.50万元,占2020年营业收入的5.42%。上述事项应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进行追溯调整,但南新制药未作调整。

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南新制药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责令南新制药对会计差错进行调整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如实披露经营业绩;充分吸取教训,全面提升管理层合规意识,加强公司治理水平,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和监督,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如果你们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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