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3-00003943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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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79963153000 | |
名 称 | 关于对湖南伟大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湖南伟大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湖南伟大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我局在私募基金专项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部分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未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该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2.你公司将部分私募基金财产投资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实际控制的企业或项目。该行为违反了《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九项和《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3.你公司未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或收入证明,未合理审慎地审查投资者是否符合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该行为违反了《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十二条规定。
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若干规定》第十三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中国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你公司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于2023年4月15日前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3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