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3-00003942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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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79963003000 | |
名 称 | 关于对湘联控股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湘联控股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湘联控股有限公司:
我局在私募基金专项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部分档案资料遗失。该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2.部分投资者的收入证明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该行为违反了《私募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规定。
3.你公司与投资标的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中约定债券补差费用,明确了年化收益率。该行为违反了《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九项和《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若干规定》第十三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中国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你公司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于2023年4月15日前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3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