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18493 | 分 类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70544791000 | |
名 称 | 关于对株洲广信兆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株洲广信兆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株洲广信兆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在2021年私募基金专项检查工作中,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谨慎勤勉履行管理职责与义务,内控制度不完善,执行不到位。
二、基金财产被公司关联方占用,目前尚未归还。
三、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更新不及时。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九条、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若干规定》第十三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中国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你公司应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于2022年12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2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