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16570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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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关于对深圳市易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胡范金、庄俊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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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深圳市易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胡范金、庄俊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深圳市易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胡范金、庄俊超

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凯易佰”)于2021年6月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深圳市易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佰网络”)90%股权。华凯易佰2021年年报及2022年6月2日披露的《关于相关方承诺履行情况的进展公告》显示,易佰网络在 2021 年度存在以信息授权形式开设和运营部分网店(以下简称“第三方名义网店”)情形,此类网店数量 535 个,占 2021 年度店铺总数的 15.82%,以上事项违反了你们在《湖南华凯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中作出的关于易佰网络不再以信息授权形式在第三方电商平台新设网店的承诺。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十五条规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中国证监会诚信档案。你应该引以为戒,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强整改,严格履行所作承诺,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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