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15181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65946406000
名        称 关于对邱湘平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邱湘平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邱湘平

     经查,你作为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津铺子”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4月22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卖出盐津铺子股票5.90万股,盐津铺子于2022年4月23日披露《2022年一季度报告》,你的减持行为发生在盐津铺子季度报告公告前十日内,且未按照相关规定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股份减持计划。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19 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监管职责指引第3号-行政监管措施》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当加强对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减持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2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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