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14854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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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65446175000 | |
名 称 | 关于对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王填、刘亚萍、师茜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王填、刘亚萍、师茜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王填、刘亚萍、师茜:
经查,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4月30日发布《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公司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8亿元。公司年度净利润为负,但公司迟至2022年4月23日才发布《2021年业绩预告及致歉公告》,未按规定在2022年1月31日前披露。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十七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王填、财务总监刘亚萍、董秘师茜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王填、刘亚萍、师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规范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依法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你们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2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