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1-00307080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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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
名 称 | 关于对民众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民众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民众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个别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人员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内控管理制度不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规范;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过程中存在向客户承诺收益;业务推广环节留痕管理不到位。
以上事实有事实确认书、公司情况说明、微信截图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第66号)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合规运作水平,并于2022年1月15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视整改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