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12815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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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7号(张佳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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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7号(张佳奇)

当事人:张佳奇1988年1月出生,住址:江西省南昌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张佳奇内幕交易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东医疗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张佳奇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集团)长期以来有开展医疗健康领域的股权投资计划。华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曾某海向美的集团战略发展总监刘某建议万东医疗原实际控制人吴某明有意向出售万东医疗的股权,可能有机会并购。

2020年11月19日,吴某明、刘某、曾某海等人在南京鱼跃科技中心见面。经过初步接洽,美的集团达成收购万东医疗的意向。

2020年11月30日,美的集团启动项目立项及尽职调查流程。2020年12月10日,中介机构进驻万东医疗开始尽职调查,万东医疗的估值区间在75亿元到80亿元。2021年1月10日,万东医疗原实际控制人吴某明前往美的集团,与美的集团CEO方某波等人会面,双方确定万东医疗的交易价格估值79亿左右。李某作为吴某明的助理当天一同前往,利用工作便利获取了内幕信息。

2021年1月下旬双方沟通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事项。

2021年2月2日,万东医疗控股股东江苏鱼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吴明、俞与美的集团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将其合计持有的29.09%的万东医疗股份转让给美的集团

2021年2月2日,万东医疗发布关于控股股东筹划控制权变更停牌的提示性公告,称万东医疗控股股东正在筹划重大事项,该事项可能涉及万东医疗的控制权变更。

万东医疗控股股东筹划控制权变更的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的起点不晚于2020年11月19日,公开于2021年2月2日。吴某明为万东医疗时任实际控制人,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20年11月19日;李某时任吴某明的助理,通过日常工作知悉内幕信息,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21年1月10日。

二、张佳奇内幕交易万东医疗股票的情况

2021年1月15日,李某与胡某在上海浦东新区一家餐馆吃饭,告诉胡某美的集团收购万东医疗股份的消息。2021年1月18日,董某看见胡某操作的国盛证券账户重仓买入“万东医疗”股票后,使用爱建证券账户买入了“万东医疗”股票。当天23点10分,董某打微信电话询问胡某大量买入“万东医疗”股票的原因,胡某称美的集团要收购万东医疗。

(一)张佳奇与知晓内幕信息的人联络、接触情况

董某为知晓内幕信息的人,张佳奇与董某为共同生活的夫妻。

(二)张佳奇内幕交易万东医疗股票的情况

1.账户基本情况

2016年6月13日,张佳奇在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南昌赣江北大道证券营业部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号码00XXX01,下挂沪市普通账户A5XXX65,深市普通账户02XXX71。资金账户号码00XXX80,下挂沪市信用账户E0XXX98,深市信用账户06XXX39。

2.账户控制关系

张佳奇中航证券账户买入“万东医疗”股票的手机号码为150XXX999,是张佳奇操作。

3.账户交易情况

张佳奇在2021年1月19日至2021年2月1日之间使用手机在其普通账户买入万东医疗股票50,400股,共计510,256元,盈利192,240.74元。

4.账户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不能做出合理说明或提供证据排除

一是交易“万东医疗”股票行为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张佳奇与董某为共同生活的夫妻,在董某获取内幕信息后,张佳奇于2021年1月19日买入35,500股“万东医疗”股票,并在之后持续买入。在其持有“万东医疗”股票累计下跌10%左右时,张佳奇的配偶董某于2021年1月28日与胡某再次确认内幕信息的准确性,之后张佳奇继续买入该股票。内幕信息公开后,张佳奇于2021年2月9日将该股票全部卖出。二是张佳奇买入“万东医疗”股票意图坚决。张佳奇筹措资金意愿强烈,通过多种渠道汇集资金,2021年1月19日至2021年2月1日,在张佳奇证券账户内,“万东医疗”股票占所有股票买入金额比重为95.81%。截至2021年1月底,该账户单一持有“万东医疗”股票。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和交易情况、万东医疗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张佳奇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结合当事人对调查工作的配合情况,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张佳奇违法所得192,240.74元,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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