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14427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64406564000
名        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8号(刘正清)
文        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8号(刘正清)

当事人:刘正清,男,1964年10月出生,任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森制药”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住址: 长沙市开福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刘正清短线交易“汉森制药”行为进行了

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刘正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刘正清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刘正清2014年5月至2020年5月汉森制药副董事长、总经理;2020年5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14年1月3日,刘正清授意XX在申万宏源证券长沙韶山北路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821XXXXXX860,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444XXX272和深圳股东账户015XXXX759。“胡XX”证券账户资金来源于刘正清自有资金和借用资金;该证券账户第三方存管银行账户由刘正清保管银证转账资金转出至刘正清银行账户和偿还借款所有盈亏由刘正清本人承担。

2015年2月27日至2020年7月28日,刘正清控制使用该证券账户交易“汉森制药”,累计买入672,764股,成交金额11,379,919.64元,累计卖出1,862,164股,成交金额31,957,318.6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银行账户信息、交易终端信息、证券账户交易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我认为,刘正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调查期间,刘正清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说明违法事实,并向汉森制药返还短线交易收益1,349,997.41元。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同时鉴于其违法行为主要发生于2005年《证券法》生效期间,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刘正清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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