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07859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52921061000
名        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6号(肖斌)
文        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6号(肖斌)

当事人:肖斌,男,1987年11月出生,住址:湖南省湘乡市昆仑桥办事处。

依据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我局对肖斌擅自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肖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违从业情况

肖斌控制2个微信号、1个QQ号、1个手机号、1个支付宝账号,于2020年4月至2021年1月,陆续组建了8个微信群和1个QQ群通过微信聊天、网络直播等形式,以个人名义向投资者提供大盘分析、个股点评、个股推荐等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在服务过程中,肖斌均以个人名义开展,未向所在公司报告,未按照所在公司相关制度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未注明自己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证书及编号,不属于履职行为

二、收费情况

肖斌使用自己的微信、QQ,控制配偶的微信、QQ在群中多次发布收费信息。2020年4月8日-2020年12月29日期间,肖斌共收取447人共453笔证券投资咨询费,金额合计1,770,120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账户信息、银行账户信息、肖斌所在单位提供的有关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在调查过程中,肖斌主动配合我局调查工作,查清涉及金额和人数解散全部涉案的8个微信1个QQ群,向投资者退还了2020年4月以来收取的全部证券投资咨询费,共计1,770,120元

我局认为,肖斌的行为违反《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擅自从事证券咨询业务。肖斌违法所得从法律性质上属于应当退赔的范围,其积极配合调查并退赔投资者的行为,有利于消除行为不利后果,赔偿投资者损失,从根本上化解资本市场纠纷矛盾。

根据肖斌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及《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肖斌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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