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04760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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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5号(聂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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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5号(聂忠敏)

当事人:聂忠敏,男,1976年12月出生,住址: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聂忠敏内幕交易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盛制药)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聂忠敏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应聂忠敏要求于2021年9月15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聂忠敏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聂忠敏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9年2月,方盛制药董事长张华开始了解工业大麻项目相关事宜。方盛制药跟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会泽县政府)签订框架协议(2019年4月8日)之前一、二周,张华将有意与会泽县合作种植工业大麻的事情告诉了公司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肖卿、证券事务代表何两人。

2019年3月26日,华和方盛制药投资总监刘预定机票并于3月27日往会泽县落实意向协议,云南金乌黑药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金乌黑药)副总经理赵顺负责接待,会泽县主要领导以及会泽县道成扶贫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成公司)段华等人员参与接待。

2019年3月28日,段华、会泽县副县长朱成及其秘书黄彪、云南金乌黑药赵琴等陪同张华、刘合查看大麻种植场地,并与当地公安部门沟通种植大麻相关事宜。

2019年3月29日,张华、刘合回长沙。

2019年3月31日,张华、刘合、方盛制药人力资源副总欧阳杰再次往会泽县,商讨落实与道成公司签署种植场地的租赁合同,并与会泽县政府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完成种植大麻牌照、大麻种子订购协议等相关事宜。

2019年4月9日,方盛制药发布关于深度参与产业扶贫暨与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政府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称方盛制药计划未来8年分期投资10亿元,在会泽县建立中药材、工业大麻种植基地和深加工基地。同时,会泽县政府为方盛制药有偿提供20万亩左右土地用于中药材及工业大麻的种植,并依法出让200亩左右工业用地用于方盛制药建设中药配方颗粒、精制饮片加工基地及工业大麻提取、生产基地。

综上,方盛制药与会泽县政府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涉及工业大麻的种植与深加工,符合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法定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不晚于2019年3月26日形成,至2019年4月8日止顺参与接待张华并陪同张华一行查看大麻种植场地,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其知悉时间不晚于2019年3月27日。

二、聂忠敏内幕交易“方盛制药”

2019年3月28日至4月8日聂忠敏使用其本人账户买入“方盛制药”,合计净买入58,100股,金额408,300

(一)聂忠敏与赵顺接触、联络情况

2019年3月27日,方盛制药董事长张华和投资总监刘合前往云南会泽县落实投资工业大麻事宜,云南乌金黑药副总经理赵顺负责接待,并在接送途中知悉了方盛制药要来会泽县投资工业大麻的内幕信息2019年3月28日至2019年4月2日期间,聂忠敏与赵顺存在多次通讯联系,且在3月28日通话时提到了方盛制药要来会泽县种工业大麻。

(二)聂忠敏交易“方盛制药”的情况

1.账户基本情况

2004年2月13日,“聂忠敏”普通账户在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昆明金碧路营业部开立账户,资金账户120XXX238,下挂2个股东账户(1个深圳0101XX5828,1个上海A451XX2606)。

2015年7月8日,“聂忠敏”普通账户在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会泽瑞丰路营业部开立账户,资金账户214XXX690,下挂2个股东账户(1个深圳0162XX2066,1个上海A253XX4427)。

2.账户交易情况

“聂忠敏”账户2018年11月2日至2019年3月27日期间均无股票交易。该账户2019年3月28日至4月8日累计净买入“方盛制药”58,100股,金额408,300元,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计算,合计盈利204,839.64元。

3.账户交易行为分析。

2019年3月28日,聂忠敏与赵进行多次通讯联络后,即通过其持有的账户买入“方盛制药”。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聂忠敏名下2个账户于2019年3月28日至4月8日累计净买入“方盛制药”58,100股,金额408,300元,较其近三年交易的其他股票最大买入金额放大151.19倍,交易金额明显放大;敏感期内,聂忠敏名下2个账户未买入除方盛制药以外的其它股票,期末持股占比及期间买入占比均为100%,交易和持股高度集中;敏感期内突击转入资金共计43万元,突击转入资金明显。

综上,聂忠敏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联络、接触,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交易“方盛制药”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内幕交易特征明显

以上事实,有相关当事人行程记录、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通讯记录资料、上海证券交易所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聂忠敏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

在听证和陈述申辩材料中,聂忠敏请求依法确认其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并提出以下申辩意见:

第一,2019年4月8日方盛制药与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政府签订的框架协议并不属于内幕信息。

第二,内幕信息的敏感期认定存在错误。

第三,当事人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内幕消息知情人并且仅以聂忠敏与赵顺存在多次通讯联系,即认定当事人聂忠敏获取了内幕交易信息,该认定无任何事实和证据证明。

第四,聂忠敏购入行为存在一定的合理性。

第五,本次我局处罚的依据为2005年《证券法》但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该法律规定已经被修订,存在适用已被修订法律规定作为依据,明显存在适用法律错误。

第六,处罚过重,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的“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经复核,我局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聂忠敏的申辩意见不能成立:

    第一,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方盛制药与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政府签订框架协议属于重大事件,依据该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该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二,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20192月份,方盛制药董事长张华开始了解工业大麻项目相关事宜。2019326,董事长张华和投资总监刘预定机票前往云南会泽县是落实意向协议,在该时点内幕信息已经明确动议。敏感期起点应确定为不晚于2019年3月26日。

第三,我局并未认定聂忠敏是内幕信息知情人,聂忠敏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联络、接触,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交易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应当认定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第四,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聂忠敏账户存在突击转入资金、交易金额明显放大、集中买入“方盛制药”等异常行为,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相关陈述申辩理由无法对其异常交易行为进行解释说明,应当认定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第五,1998年12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第六次会议通过《证券法》,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证券法》进行了全面修订,2013年6月、201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对该法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改,但不涉及《证券法》整体的修订,而2005年修订时全面修订,因此我局在援引法条时以2005年《证券法》为依据是准确的。

综上,对聂忠敏关于其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但综合考虑其违法情节及配合调查情况,从“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出发,对其罚款幅度作适当调整。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聂忠敏违法所得204,839.64元,并处罚款204,839.64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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