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04759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51020385000
名        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号(夏开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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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号(夏开甫)

当事人:夏开甫,男,1972年10月出生,住址: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夏开甫内幕交易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盛制药)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夏开甫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应夏开甫要求于2021年9月15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夏开甫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夏开甫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9年2月,方盛制药董事长张华开始了解工业大麻项目相关事宜。方盛制药跟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会泽县政府)签订框架协议(2019年4月8日)之前一、二周,张华将有意与会泽县合作种植工业大麻的事情告诉了公司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肖卿、证券事务代表何两人。

2019年3月26日,华和方盛制药投资总监刘预定机票并于3月27日往会泽县落实意向协议,云南金乌黑药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金乌黑药)副总经理赵顺负责接待,会泽县主要领导以及会泽县道成扶贫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成公司)段华等人员参与接待。

2019年3月28日,段华、会泽县副县长朱成及其秘书黄彪、云南金乌黑药赵琴等陪同张华、刘合查看大麻种植场地,并与当地公安部门沟通种植大麻相关事宜。

2019年3月29日,张华、刘合回长沙。

2019年3月31日,张华、刘合、方盛制药人力资源副总欧阳杰再次往会泽县,商讨落实与道成公司签署种植场地的租赁合同,并与会泽县政府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完成种植大麻牌照、大麻种子订购协议等相关事宜。

2019年4月9日,方盛制药发布关于深度参与产业扶贫暨与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政府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称方盛制药计划未来8年分期投资10亿元,在会泽县建立中药材、工业大麻种植基地和深加工基地。同时,会泽县政府为方盛制药有偿提供20万亩左右土地用于中药材及工业大麻的种植,并依法出让200亩左右工业用地用于方盛制药建设中药配方颗粒、精制饮片加工基地及工业大麻提取、生产基地。

综上,方盛制药与会泽县政府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涉及工业大麻的种植与深加工,符合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法定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不晚于2019年3月26日形成,至2019年4月8日止顺参与接待张华并陪同张华一行查看大麻种植场地,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其知悉时间不晚于2019年3月27日。

二、夏开甫控制“夏”账户内幕交易“方盛制药”

2019年4月1日2日,夏开甫控制“夏某”账户买入“方盛制药”,合计买入34,800股,成交金额259,468

(一)夏开甫与赵顺联络、接触情况

2019年3月27日,方盛制药董事长张华和投资总监刘合前往云南会泽县落实投资工业大麻事宜,云南乌金黑药副总经理赵顺负责接待,并在接送途中知悉了方盛制药要来会泽县投资工业大麻的内幕信息2019年3月28日至2019年4月8日,夏开甫与赵顺存在通讯联系、聚餐等联络接触,其中一次聚餐过程中赵顺有提及方盛制药来会泽县投资工业大麻

(二)夏开甫内幕交易“方盛制药”的情况

1.账户基本情况

2015年2月3日,“夏”账户在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曲靖交通路营业部开立,资金账号4252XXXX0576,下挂2个股东账户(1个深圳: 0162XX9530,1个上海:A756XX3459)。

2.账户控制情况

是夏开甫的女儿,2015年夏开甫让夏开立证券账户,并交由他使用,账户资金都来源于其本人。我局据此认定夏开甫是“夏”证券账户的实际控制人。

3.账户交易情况

“夏某”账户2019年4月1日及2日累计单向买入“方盛制药”34,800股,成交金额259,468元,并于4月12日及16日全部卖出,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计算,盈利178,902.45元。

4.账户交易行为分析。

2019年3月29日至4月1日期间夏开甫与赵某顺存在联络接触,4月1日起,夏开甫通过其控制的“夏某”账户买入“方盛制药”。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夏”账户期末持股占比98.84%,期间买入占比100%,交易和持股集中2019年4月1日账户转入11万资金,4月2日转入15万资金,共计26万元,突击转入资金明显;该账户近三年来一直空置,直到2019年4月1日至4月2日累计单向买入方盛制药”34,800股,成交金额259,468元,并于2019年4月12日及16日全部卖出,交易异常特征明显。

综上,夏开甫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联络、接触,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控制“夏”账户交易“方盛制药”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内幕交易特征明显

以上事实,有相关当事人行程记录、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通讯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上海证券交易所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夏开甫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

在听证和陈述申辩材料中,夏开甫请求依法确认其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并提出以下申辩意见:

第一,方盛制药与会泽县政府合作种植工业大麻一事已在一定程度公开,相关协议的签署还具有不确定性不能被认定为内幕信息且内幕信息敏感期的认定时间错误。

第二,夏开甫不是内幕消息知情人不属于内幕交易的处罚对象。

第三,夏开甫的行为属于日常投资行为,不存在内幕交易的情形。

第四,作出的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过重,请求在处罚幅度范围内给予相应减免

经复核,我局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夏开甫的申辩意见不能成立:

第一,内幕信息的公开,是指内幕信息在国务院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披露本案内幕信息于2019年4月9日正式公告,此前并未公开。

第二,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20192月份,方盛制药董事长张华开始了解工业大麻项目相关事宜。2019326,董事长张华和投资总监刘预定机票前往云南会泽县是落实意向协议,在该时点内幕信息已经明确动议。敏感期起点应确定为不晚于2019年3月26日。

第三,我局并未认定夏开甫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夏开甫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有联络接触,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控制“夏”账户交易“方盛制药”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我局因此认定其构成内幕交易,并未认定其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夏开甫账户存在突击转入资金、交易金额明显放大、集中买入“方盛制药”等异常行为,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相关陈述申辩理由无法对其异常交易行为进行解释说明,应当认定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综上,对夏开甫关于其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但综合考虑其违法情节及配合调查情况,从“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出发,对其罚款幅度作适当调整。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夏开甫内幕交易的违法所得178,902.45元,并处罚款178,902.45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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