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1-00209385 | 分 类 |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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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南局 | 发文日期 | 1610911080000 |
名 称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号(刘祥华)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号(刘祥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证监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2021]2号
当事人:刘祥华,男,1963年5月出生,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山药机或公司)时任董事长,住址: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浯溪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千山药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千山药机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具体事实如下:
千山药机在2020年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未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2020年中期报告,并予公告。
千山药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预约的2020年半年报披露时间是2020年8月28日。
2020年8月26日,千山药机披露《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披露定期报告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4),称“原定于2020年8月28日披露公司2020年中期报告,由于8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未能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中期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因此公司无法在法定期限披露2020年中期报告”。
刘祥华作为千山药机时任董事长(同时代为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在公司2020年中期报告编制出现重大障碍时,未能勤勉尽责的推进解决,致使公司无法进行相应的账务调整,最终导致公司2020年中期报告未能审议通过,是上述违法行为发生的直接责任人员。
以上事实,有相关工商登记资料、公司公告、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以及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刘祥华作为公司董事长,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配合调查的情况,我局决定:
对刘祥华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证监局
2021年1月8日